北京天津企業商會章程 (草案)
*章 總則
*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天津企業商會 (英文名稱是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 T C C B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天津市在京企事業單位和在京天津籍企業家投資經營的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多方面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宗旨是“凝聚力量,整合資源,互助共贏,共同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服務社會,促進京津兩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朝陽區東三環北路27號嘉銘中心B座21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開拓創新; (二) 促進在京的天津企業和人士與當地政府間的溝通和聯系,反映企業人士的合理訴求、意見和建議; (三) 調解會員經營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 (四) 推動在京企業與當地企業、團體的合作交流。為會員不定期地組織國內外經貿交流、考察、培訓、聯誼等活動; (五)促進在京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六)參加北京市工商聯“光彩事業”,參與當地扶貧助困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企業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會并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按時交納會費。 (三) 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天津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天津企業駐京分支機構。 (五)天津工作過的非天津籍人士在京創辦的企業及愿意 與天津企業合作發展的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六)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 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較
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審議并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 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后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后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較
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 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較
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擔任。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承辦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制定收取會員會費管理辦法。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經驗豐富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兼職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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